物權20年最長保護時效-不動產20年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108條規定,不動產的相鄰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0年,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期限,期限不得超過20年。因此,對于不動產物權,20年是最長的保護時效。
最高法的案例表明,不動產物權的20年保護時效,并不是 的。如果當事人在20年內故意不解決相鄰權糾紛,那么時效將重新計算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135條規定,因不動產提起的相鄰權訴訟,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如果相鄰權糾紛的當事人不愿意在20年內解決,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相鄰權訴訟。
最高法案例還表明,如果當事人在20年內因其他原因導致相鄰權糾紛消滅,那么時效將重新計算。例如,如果相鄰方在20年內因疾病或者意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相鄰義務,那么時效將重新計算。
如何延長保護時效
如果當事人在20年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相鄰權糾紛無法解決,那么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延長保護時效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》第136條規定,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請求賠償保護期間期間的費用。